备受世人关注的达娃之争在经过二十个月的斗法已接近尾声。面对之前的皆战皆败,达能将所有的希望放到了明年1月的瑞典仲裁,然后就目前的形势来看,其1月的瑞典仲裁也没有胜算。
皆战皆败的官司
围绕达娃之争,达能在美国、瑞典、法国、意大利、中国、英国等国家和地区掀起了攻势不断的法律战,而娃哈哈也打出来漂亮的防守反击战
在法国针对娃哈哈设备供应商西德乐公司的诉讼被法院判决为滥用司法程序,而赔偿西得乐公司总计10万欧元。
在意大利针对娃哈哈设备供应商西德乐公司子公司的诉讼被法庭驳回起诉,并要求完全承担诉讼费用;针对另一个供应商博高马公司的诉讼则以败诉告终。
在英属维尔京群岛针对娃哈哈非合资公司外方股东提起的诉讼,虽让毕马威获得了法庭的接管令,但去因毕马威触犯中国司法主权和侵权行为而使得该接管令在华无法执行。
在北京针对国家商标局的行政诉讼业已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在杭州针对娃哈哈商标案提起的诉讼被法庭驳回。在新疆等地对宗庆后提起的同业竞争诉讼亦以被法庭驳回。在沈阳、吉林、宜昌、桂林等地对范易谋、嘉柯霖、秦鹏等三人提起诉讼,法院已相继认定被告构成同业竞争,并判令其向合资公司赔偿损失。在山东潍坊针对达能侵犯合资公司利益的诉讼也以达能败诉告终。
2月瑞典仲裁的走势
达能证据不足
面对皆战皆败的官司,达能不可避免的显现出其证据不足之现实,否则也不能陷入皆战皆败的局面。从现在到1月瑞典仲裁的短时间内,达能不可能在证据方面有什么大的作为。
瑞典仲裁将适用中国法律
根据国际商事仲裁准则,对于仲裁协议形式的法律适用,传统的国际私法主张依照“场所支配行为”原则处理,即仲裁协议缔结地法。达娃之争的契约缔结地为中国,故仲裁协议形势的法律将适用中国法律。
对于仲裁庭应适用什么样法律来解决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问题,通常是适用与交易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理由是当事人的交易直接体现该国法的政策利益。仲裁庭在解决这个问题时,首先要考虑的是不违反相关国家(尤其是有权撤销仲裁裁决的国家和仲裁撤销能的承认和执行地国家)的强制性规定,这是为了保证仲裁裁决不被撤销并能顺利得到承认与执行。因为,当事人把争议事项提交仲裁就意味着他们对仲裁庭能作出一个有效的可以得到承认和执行的仲裁裁决抱有合理的期望,如果仲裁裁决被撤销或不能得到承认和执行,对当事人来说,不但其期望将落空,而且意味着他们为仲裁所付出的金钱时间和精力都将付诸东流。
由此看来,在1月瑞典仲裁中,仲裁庭首先考虑的是仲裁裁决能得到中国的认可,并可以有效地执行,因此,瑞典仲裁将适用中国法律,并参考中国法庭已做出的判决。然而在达娃之争中,达能依照的最高证据――娃哈哈商标转让协议,由于未能得到中国商标局的同意在瑞典仲裁中将而成为无效文件,这使得达能上诉中的最大立足点崩溃。
无论从之前的官司来看,还是从仲裁适用法律来推测,1月瑞典仲裁的结果都已经十分明朗。正如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张马林表示,“杭州中院的裁决将影响达娃之间的瑞典商标仲裁案,根据通常习惯,瑞典仲裁庭将适用中国法律,这意味着,达能想在瑞典翻盘的可能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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